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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在相关联的内容和期限上的不断延伸,如今,大多数文化产品都进入了商品流动的通道。企业对文化资本的控制是否掠夺了公共资源?通过大量数字信息的“训练”来“学习”的AI,其存在本身是否意味着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终结?近日,《纽约客》刊登哈佛大学教授路易斯·梅南(Louis Menand)的文章《AI会终结知识产权吗?》(Is A.I. the Death of I.P.?),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世界上最富有的50人中,至少有一半人的部分或全部财富来自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据估计,知识产权占美国商品出口价值的52%,它是新的黄金。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符合一个国家的利益,但每项权利也是一项禁令:禁止其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但也有社会成本。其代价是否过高了?
知识产权有多种法律形式:版权、专利、设计权、宣传权和商标。这些权利随处可见。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对其送货卡车喷涂的棕色漆拥有商标权。例如,如果你把你的送货卡车涂成同样的颜色,他们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你重新喷漆。同样地,可口可乐公司拥有可乐瓶的设计权。这一形势逐渐蔓延到个人领域。2021年,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C.A.A.)开始允许大员推销自己的姓名、名誉权和肖像(N.I.L.,即公开权的三个要素)。爱荷华大学女篮明星凯特琳·克拉克(Caitlin Clark)的N.I.L.价值约为每年80万美元。
当然,最常见的还是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鲍勃·迪伦(Bob Dylan)、尼尔·杨(Neil Young)和史蒂薇·妮克丝(Stevie Nicks)等多位艺术家最近出售了他们部分或全部歌曲的版权。布鲁斯·斯普林斯汀(Bruce Springsteen)创作的几乎所有歌曲现在都归索尼所有,据说索尼为这些歌曲支付了5.5亿美元。由于版权时钟在创作者逝世后才开始计时,索尼公司拥有这些权利的时间可能会持续到本世纪末。音乐、电影、书籍、艺术品、游戏、计算机软件、学术论文,几乎所有人们愿意付费消费的文化产品,其版权都在慢慢的变多地归少数大公司所有,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到期。
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索尼将布鲁斯·斯普林斯汀的歌曲保存起来的危险不大。相反,从现在到2100年左右,人们有很大的可能性将无法逃避斯普林斯汀的声音,因为索尼需要找到很多方法来收回其投资,而音乐的传播几乎不要消耗任何成本。索尼将从像你我这样的人那里收取许多利润。我们的贡献将来自我们支付给音乐流媒体服务的订阅和下载费用。此外,这些产权还有别的利润丰厚的收入来源。例如几乎从1975年《生为奔跑》(Born to Run)这首歌发布以来,汽车制造商就一直试图获得在广告中使用的许可。
普林斯顿大学比较文学教授贝洛斯(Bellos)和知识产权律师蒙塔古(Montagu)认为,企业版权所有者“作为21世纪新的大亨”在世界舞台上大摇大摆。他们指出,在企业版权所有权蒸蒸日上的同时,除少数超级明星外,作者的收入大多在下降。国际版权法与其说是一套保护个人权利的规则,不如说是一种商业监管工具。让贝洛斯和蒙塔古感到痛心的,不是索尼这样的企业借播放它们没有创作的音乐而大肆敛财,也不是你我必须付费才能收听这些音乐,而是企业对文化资本的控制掠夺了公共资源。
从某种重要意义上说,当布鲁斯·斯普林斯汀发行一首歌或乔丽·格雷厄姆(Jorie Graham)发表一首诗时,它们属于全世界。音乐作品、诗歌、艺术作品、书籍,每一种文化产品都是公共产品。人类从中获得很多快乐、启迪、灵感和动力,当然有时也会得到这么多东西的俗气仿制品。由于数字革命,更多的人可以用比以往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这些商品,可以随心所欲地听歌或读诗,它们能激发我们创作自己的歌曲和诗歌。但咱们不可以做的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这么多东西的复制品投放市场。这一有限的时间由美国国会根据宪法第一条列举的一项权力确定。1790年通过的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将版权期限定为自作品提交注册之日起14年,可延长14年,而且版权的期限已经被延长了好几次。
贝洛斯和蒙塔古认为,版权法最初于18世纪在英国颁布,目的是保护出版商(在某一些程度上也包括作家)免受盗版者的侵害,但如今已演变成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巨头的保护。如今的法律将公司视为“作者”,并将软件源代码等归类为“文学作品”,使软件的保护期远远长于那些被归类为发明并有资格获得专利的软件(现在专利有效期为20年,但也有例外)。贝洛斯和蒙塔古同意许多当代版权法批评者的观点,目前的版权期限是荒谬的。
而公司本身也会地压榨作者。贝洛斯和蒙塔古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纪录片制片人拍摄的场景正好在播放《辛普森一家》。当制片人申请使用镜头中包含4秒钟《辛普森一家》剧集时,制片厂要价1万美元。数十亿人可以不要钱观看的产品,作者却必须支付一笔费用,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复制它们。
在对人工智能这一知识产权的下一个前沿思考中,贝洛斯和蒙塔古在最后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想法,即人工智能可能是一种颠覆整个版权法律结构的技术。从历史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只是给版权法带来压力的一系列创新中的最新成果。正如贝洛斯和蒙塔古反复指出的,所有新的创作都源于已有创作。当我们写一首诗或拍一部电影时,脑海会浮现我们读过的所有诗歌或看过的所有电影。哲学家是在前辈哲学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历史学家则依赖于其他历史学家。
虽然原创在美术中具备极高价值,但在娱乐媒体中,模仿——或者更准确地说,与众不同的模仿,具备极高的价值。人们喜欢他们已喜欢的音乐,电影也是如此。其中,流行音乐是一门高度公式化的艺术,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抄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十二小节蓝调音乐都基于相同的三个。民谣有特定的音色,摇滚有特定的音色,乡村音乐有特定的音色。这些声音是由每种流派特有的声乐和器乐调色板创造出来的,每种流派都有自己的主题、套路、意象。
尽管如此,没有人知道法院将如何把美国1976年《版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应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因为这种技术的能力在1976年几乎还没有被考虑到。像ChatGPT这样的应用程序都是大型语言模型,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它们是通过对大量数字信息的“训练”来“学习”的。它们“学习”的甚至不是句子,而是“词块”。据说,大语言模型训练的符号序列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新闻机构的网站,这些网站的材料是受版权保护的。这些模型也被认为是在所谓的影子图书馆中进行文本训练的,这中间还包括数百万页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培训过程是否涉及复制文本,如果是,该过程是否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
大多数与版权有关的诉讼,都涉及一个没办法得到准确司法定义的术语:合理使用。法院已经裁定,像谷歌和必应这样在网络上搜索大量受版权保护资料的搜索引擎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因为它们在咱们进行搜索时显示的缩略图和文本片段具有“转换性”。在这方面,生成式AI系统与搜索软件有那么大的区别吗?
另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本身有没有版权。去年8月,一家联邦法院裁定,机器制作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用法院的话说,“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基础要求”。但这一结论可能很快就会受到考验。毕竟,照相机是一种机器。如果我带着我的莱卡相机去看后院的烟花表演,我的照片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但我让人工智能给我拍一张烟花照片,它产生的图像就可能不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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